Q: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是否應「設算公司利息收入」而課稅呢?A:1、 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2、 若為「預支職工薪資」,則無須設算公司利息而課稅。